(2013)镇民初字第0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柯贤明与被告李景、刘清、刘清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明,李景,刘清,刘清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357-2号原告柯贤明,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铁厂镇铁铜村*组。委托代理人柯波,男,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虹化街*组。居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炳顺,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县城后街**号。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教场路**号。委托代理人瑚晓斌,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清雅,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教场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贤明与被告李景、刘清、刘清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景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其与刘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结束后,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玉梅审 判 员 高 霞代理审判员 时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