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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振科与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振科,王文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连振科。被告王文科,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海生、韩俊林,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振科诉被告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振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连振科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审 判 员  郝俊杰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