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振科与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振科,王文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连振科。被告王文科,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海生、韩俊林,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振科诉被告王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振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连振科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审 判 员 郝俊杰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