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知行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知行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霞,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乐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酆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林琳,女,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再审申请人李刚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刚申请再审称,第18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8102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理由为:1、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认定是错误的。尽管二审判决对此没有直接表述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二审作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结论,是错误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规定,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的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可以归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类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和本专利是不同的最低分类,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2.二审判决故意混淆了对比文件2中“游戏角色的各种姿势参数”与“玩家姿势参数”的不同功能。游戏角色的各种姿势是预先设定好的,并存储在存储器内的数据,用于在显示屏上显示图像。角色的每种姿势在显示器上的位置是已经确定的,唯一需要的调出来显示的指令就是玩家姿势参数,而使用这个指令就是二审判决认定的“系统控制单元6将玩家身上各个部位的坐标转换成显示设备显示屏上游戏角色的坐标信息。”但是,这并不发生二审认定的“这相当于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相对应”的结果。因为这个转换只是从RAM62存储器中调出与玩家姿势参数相同或者相近的游戏角色的姿势参数图像,只是游戏角色的游戏程序设定好的位置上作了一个动作,而游戏的进程和游戏角色的位置,仍然按照游戏程序预先设定进行。因此,对比文件2属于由游戏系统控制游戏进程,由玩家在原地做动作来控制游戏角色的动作,与本专利的通过传感器组合游戏场地是不相同的。本专利是使用游戏场地方位的传感数据,直接与电脑显示屏点阵数据相对应或者存在一定数据比值。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技术方案。3.二审判决没有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192.6_2000《信息技术计算机图形与图形设备会话的接口技术(CGI)功能说明》第二部分控制的内容,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对该案进行提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中并不要求用于评述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必须与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用于评述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只要与该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即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均属于运动捕捉实现游戏控制技术,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中已经指出了使用摄像机来捕捉游戏场地区域以及方位传感数据并转换成与显示屏显示点阵对应的技术方案。第18102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微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是否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不唯一决定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属于地方性司法文件,且是规定依据国际专利分类来确定相同技术领域,不是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即使参考该解答也不能得出二审判决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存在错误的结论。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所有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第1810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在判断创造性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首先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公开了发明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名称为“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的游戏装置和方法”,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的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的游戏装置,包括传感装置、控制装置、目标点装置、手持设备和计算机与显示设备装置,其特征是:由传感装置获得整体游戏场地的区域、方位传感数据,控制装置将传感数据转换成与电脑显示屏点阵数据相对应的,或者存在一定数值比值的模拟数据,并将通过使用目标点装置在游戏场地区域内移动或控制所产生的数据,模拟成控制游戏中角色位置移动的指令,传输给电脑主机,从而形成一种整体游戏场地区域数据与电脑显示屏显示点阵数据成比例的新型的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的游戏装置。”对比文件1是美国专利申请US2008/0026838A1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支持多玩家虚拟世界游戏中的双向交互的系统。披露了运动捕捉系统允许计算机来确定运动捕捉传感器的现实世界位置的内容,涉及到能够实现这种虚拟世界导航的接口装置可以是游戏杆、手持型游戏控制器、头部跟踪系统、或肩部角度跟踪系统。对比文件2是美国专利申请US5616078A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运动控制视频娱乐系统。记载有运动捕捉单元3包括一对摄影机31和31’、参考板32和图像处理器33。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都涉及支持玩家在虚拟世界游戏中双向交互,通过玩家的运动控制视频游戏,均为在虚拟世界基于运动捕捉实现游戏控制的技术。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是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作为创造性的基础。李刚所提《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非判断创造性的法律依据,且由此并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结论。李刚关于第18102号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技术领域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在于,由传感装置获得整体游戏场地的区域、方位传感数据,控制装置将传感数据转换成与电脑显示屏点阵数据相对应,或者存在一定数值比例的模拟数据,以及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李刚对于第18102号决定所认定的上述的区别特征也无异议。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记载,标识M附接在玩家身上的特定位置,并且玩家的运动由检测器来检测。游戏角色根据玩家的运动在显示屏上运动。相应地,玩家可以对显示屏上的游戏内容进行监控的同时来运动自己的身体,从而对游戏角色的动作进行操纵。对比文件2还记载,附接在身体各个部位的标识M的坐标Pi(i=1至8)是以特定的周期基于摄影机31所捕获的图像而计算出的。类似地,身体各个部位q1至q8的坐标Pi’是基于摄影机31’所捕获的图像而计算出的。基于这些坐标Pi和Pi’,计算出身体各个部位q1至q8在三维空间中的坐标Pi。指标i的号码对应着身体各个部位的号码。在每个采样时刻t,将坐标Pi计算为具有将参考版32的平面作为x-y平面的x-y-z坐标系下的坐标。坐标Pi(x、y、z)的信息被持续输入到控制单元。对比文件2公开的系统控制单元包括用于存储游戏程序的ROM61、游戏角色的各种姿势参数的角色RAM62、游戏背景图像ROM63、效果声和现场感声音的ROM64、坐标转换器等。坐标转换器将从图像处理器输入的玩家身上各个部位q1至q8的坐标信息Pi(x、y、z)(i=1至8)转换成显示屏上的游戏角色的坐标信息Ti(u、v、w)(i=1至8),并根据Ti(u、v、w)来计算游戏角色的原点位置XO(t)和显示出的姿势参数Xj(t)(j=1至7)。控制器生成显示设备上的游戏角色图像,并管理游戏的进程。视频输出单元通过对背景和目标图像进行组合,将生成的图像输出到显示屏设备。音频输出单元向扬声器输出效果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采样时刻t处的u、v、w的坐标Ti,用于对虚拟形成在显示屏上的游戏角色的运动范围进行限定,虚拟u、v、w坐标是由游戏内容决定并根据游戏场景的进程而改变。坐标Ti(u、v、w)是通过将x-y-z坐标系内的坐标Pi(x、y、z)转换为u-v-w坐标系内的坐标而被算出的。在角色RAM62中,将具有由显示姿势参数Xj(t)(j=1至7)所确定的多个姿势参数的游戏角色C的图像存储为数据库,通过从角色RAM62中读取具有与姿势参数Xj(t)(j=1至7)相对应的姿势参数的游戏角色C的图像,在显示屏上显示具有特定姿势参数的游戏角色的图像。游戏角色的原点位置是根据游戏角色的坐标信息计算而来。该坐标信息是从玩家相对于游戏场地的坐标信息变换得出的。基于上述内容可以认定,对比文件2以参考板确定标识M的参考坐标系,根据参考板的范围调整摄影机的视野。图像处理器从摄影机捕获的图像中提取标识M,并对M的位置坐标进行检测。系统控制单元将玩家Q身上各个部位的坐标转换成显示屏上的游戏角色的坐标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玩家的姿势参数和显示屏实现的游戏角色的姿势参数之间的坐标系转换,该转换关系是通过使用摄影机捕捉游戏场地区域以及其方位数据,将这些数据转换为显示屏点阵对应的模拟数据。第18102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李刚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证据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无关联,二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李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翔代理审判员 罗 霞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