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任中尧与丁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中尧;丁广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37号 申请执行人任中尧,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广东,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中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广东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广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