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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毅与林景、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林景,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被执行人林景,女。被执行人张松林,男。王毅与林景、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景、张松林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100132.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林景、张松林自2013年11月14日起以98751.4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