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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熊江晨与印海涛,施筠,朱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江晨,印海涛,施筠,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48号原告熊江晨。被告印海涛。被告施筠。被告朱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江晨与被告印海涛、施筠、朱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江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