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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明学、杨颜瑛、昌永贵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明学,杨颜瑛,昌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44号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申请人:吴明学被申请人:杨颜瑛被申请人:昌永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明学、杨颜瑛、昌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32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明学、杨颜瑛、昌永贵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