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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顾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顾某,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苏某,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顾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几天便登记结婚,登记结婚8天后被告即逃跑。被告的行为系骗婚,后经我多方查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被告于2005年9月8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瓦房五间及院落一处、创维24英寸彩电一台、布艺沙发(123)一套、火鸟125摩托车一辆、手扶车(含犁)一辆(以上财产位于原告处)。被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经庭审调查等证据予以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不久被告于2005年9月8日外出下落不明八年,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苏某离婚。二、原告的婚前财产:瓦房五间及院落一处、创维24英寸彩电一台、布艺沙发(123)一套、火鸟125摩托车一辆、手扶车(含犁)一辆仍归原告顾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崇征审 判 员  巩延成人民陪审员  闫守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彦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