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黄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黄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李志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新年,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志华诉被告黄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年经本院公告通知,仍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直从事经营餐饮业,原告的胞弟与被告很熟,原告于2001年经过其胞弟认识被告,当时被告是经营一间房地产中介公司。2010年底被告以手上有现楼押着,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用于周转,原告于2010年12月期间拿20万现金到被告的公司当面给了被告,当时被告当场写下借条。后被告又于2011年1月份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1年1月10日又将30万元现金拿到被告的公司当面给了被告,被告就把先前的20万元借条收回,重新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据给原告,借据上写明于2011年1月27日前归还。被告逾期后没有归还,并要求原告把借据拿出,被告把把原内容划掉,在原借据上面重新写了1份借据,把还款日期确定为2011年7月27日前。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但被告均无还款,从2012年年底就无法联系到被告,并且发现被告开办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已关门。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新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自2011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新年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新年于2010年12月-2011年1月间以手上押着现楼,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二次向原告借款共500000元,并写下借据承诺在2011年7月27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并从2012年年底开始无法联系到被告,且发现被告开办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已关门。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黄新年经本院公告通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纠纷的过错责任,迅速偿还所欠借款给原告。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新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李志华(利息从2011年7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浩人民陪审员 冯树棠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