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商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粉林、徐志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粉林,徐志良,姜兴圣,夏进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0209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茂云,该公司职员。被告夏粉林,居民。被告徐志良,居民。被告姜兴圣,居民。被告夏进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粉林、徐志良、姜兴圣、夏进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志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