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蒋兵与徐建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兵,徐建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蒋兵。被告徐建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兵与被告徐建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兵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兵撤回对被告徐建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兵承担。审判员 王国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