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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蒋兵与徐建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兵,徐建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蒋兵。被告徐建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兵与被告徐建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兵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兵撤回对被告徐建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兵承担。审判员  王国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