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马刑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何二玉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二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59号罪犯何二玉,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利刑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二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何二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亳刑终字第0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止。2012年7月9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何二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二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5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二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二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