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涿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北关村2队**号。2013年8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3年9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贺在涿州市华阳路牛肉罩饼饭店门口与葛超及其妻子马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被告人赵贺将葛超、马坤打伤。经鉴定,葛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马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贺在涿州市华阳路牛肉罩饼饭店门口与葛超及其妻子马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被告人赵贺将葛超、马坤打伤,赵贺本身也有轻度损伤。经鉴定,葛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马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赵贺与被害人葛超、马坤已于2013年9月24日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30000元已付清,被害人对赵贺予以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撤回控告申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被告人赵贺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22时左右,其当时在华阳路“牛肉罩饼”吃饭,其出去上厕所时横穿华阳路,当其走到华阳路中间时,从东边驶过来一辆车,那辆车驶过去之后,开车的男子探出头来骂其说:“操你妈,你找死呢”,其说:“操你妈,你骂谁呢”,其就走到路边尿尿了,那个开车的男子就从车上下来,边走边骂朝其过来,并用手里拿的东西朝其头上打,擦了其头皮一下。当时天黑其也没看清是什么东西,不是石头就是砖头。其看到他打其,就上去打他,其先用拳头朝他脸上打了几拳,然后其又把他手里的东西抢过来了,其也没顾上看是什么东西,挺硬的,类似好像是砖头、石头的东西,其就朝那个男子头上打,大概打了两三下,在其和那名男子打架的过程中,从车上下来一个女的,好像是那个男子的妻子,下车以后那个女子用东西打其头一下,其不知道是用什么东西打的,当时其妻子也在“牛肉罩饼”吃饭,看到其在外面跟人打架,就出来拉架,那个女的打完其以后,就被其妻子拉住了,其和那个男的也不打了。那个男的就打电话叫人,那个男的叫来的人里,有一个和其是朋友,叫李健祥,说都认识,别打了,然后就走了。当时在现场那名男子头上流血了,其脑袋也流血了。其对葛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马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本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被害人葛超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十点左右,其开车载着其媳妇马坤在华阳路向西行驶,当行驶到“牛肉罩饼”附近时,有一男一女要横穿马路,其就变换灯光提醒对方,当其开车经过对方时,其听到对方那个男的骂了一句街,其就停车下来跟他理论,然后他俩就打了起来,互相拳打脚踢,其媳妇看见也下了车,对方那个男的就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打了其媳妇马坤脑袋,其一看其媳妇被打,就急了,就要打对方那男的,那男的又拿石头打其脑袋一下,对方那男的就被跟他一起来的那女的拉走了。其媳妇就给其朋友李健祥打电话,把李健祥叫了来,其朋友李健祥过来以后一看对方打其那男的是跟他同住北关村的赵贺,其朋友李健祥就让赵贺先走了,然后其和其媳妇马坤就来医院了。其和其媳妇脑袋受伤了,其左脚打架时被崴了。对其本人伤情为轻伤、赵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其没有异议。4、被害人马坤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十点左右,其老公葛超开车载着其在华阳路向西行驶,当行驶到“牛肉罩饼”附近时,有一男一女要横穿马路,其老公就变换灯光提醒对方,当开车经过对方时,其听到对方那个男的骂了一句街,其老公葛超就停车下来跟那个男的理论,然后他俩就打了起来,互相拳打脚踢,其看见后就下车拉架,对方那个男的就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打了其脑袋,其就被打蒙了,倒在了地上。等其起来后看见其老公葛超的脑袋也被对方那个男的用石头打坏了。对方那男的就被跟他一起来的那女的拉走了。其就给其老公的同事李健祥打电话,把李健祥叫了来,李健祥过来以后一看对方打其那男的是跟他同住北关村的赵贺,李健祥就让赵贺先走了,然后其和其老公就来医院了。其和其老公脑袋受伤了,其丈夫左脚打架时被崴了。对其本人伤情为轻微伤、赵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其没有异议。5、证人韩丽丽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22时左右,其当时和其丈夫赵贺在华阳路“牛肉罩饼”吃饭,其丈夫赵贺去马路对面上厕所,他出去以后,横穿华阳路。其丈夫走到华阳路中间时,从东边驶过来一辆车,那辆车驶过去之后,开车的男子探出头来骂其丈夫一句:“操你妈,你找死呢”,其说:“操你妈,你骂谁呢”,其丈夫就走到路边上厕所,那个开车的男子就从车上下来,边走边骂朝其丈夫过来,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了。然后从对方的车上下来一个女的,好像是那个男子的妻子,下车以后那个女子用东西打其丈夫赵贺的头一下,其不知道是用什么东西打的,其就赶紧过马路,拉着其丈夫赵贺,然后他们就不打了。那个男的就打电话叫人,那个男的叫来的人里,有一个和其丈夫是朋友,叫李健祥,说都认识,别打了,然后就走了。证人李健祥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十点左右,马坤给其打电话,说葛超被人打了,叫其赶快过去。其到了现场之后他们已经打完架了。当时葛超和马坤的脑袋都流血了。其看到跟葛超打架的人是赵贺,跟其是同一个村的,其就说:“都认识,都别打了,先看病,回头再说吧。”然后其就跟着葛超先去医院了。事后,其也帮葛超和赵贺调解过这事,不过没成功。7、涿州市公安局公(涿)鉴(法医)字(2013)0280号、0281号、02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保法医鉴字(2013)687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葛超受钝性外力致头皮创口累计长6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马坤头皮裂伤,左侧额顶部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贺左枕部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双方已于2013年9月24日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30000元已付清,被害人对赵贺表示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撤回控告申请。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该案案情,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