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晋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晋科,何林光,何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何晋科。被执行人:何林光。被执行人:何玉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林光、被执行人何玉岭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32472元,尚有85476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晋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晋科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林光、被执行人何玉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祁向前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