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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韩佩诉程秀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佩,程秀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韩佩,女,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秀枝,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佩与被告程秀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佩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佩承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