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25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李永山、费洪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李永山,费洪芳,李荣平,王先玉,高文现,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5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山。被执行人费洪芳。被执行人李荣平。被执行人王先玉。被执行人高文现。被执行人李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文现、李荣、李永山、费洪芳、李荣平、王先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3857.5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3857.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