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巡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丽与宋士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巡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宋某某,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莉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