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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306-2号原告: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溪漾村。法定代表人:张照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林华、李超,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758元,由原告平湖市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