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冼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冼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11。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9083。原告冼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明星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洗军名。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到两年,被告长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被告还利用各种借口在外面经常与其他男性来往并同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道德和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多,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洗军名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洗军名。原告起诉称被告长年不回家,分居达两年,没有家庭责任感,还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后儿子出生,从双方相识、结婚的过程,应当说双方具备较深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所称的被告有婚外情和吸毒行为,原告未能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以致符合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中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出现矛盾根本原因是由于双方缺少沟通、缺乏信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从挽救婚姻与家庭的角度出发,暂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冼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冼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