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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苏明明聚众斗殴减刑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107号罪犯苏明明,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屏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明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6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武夷山监狱干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累计扣分达27.5分,且多为暴力性严重违规,其中近一年内一次性扣5分的违规有3次,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苏明明减刑一案退回武夷山监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