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保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保第00028-1号申请人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219009.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存单20万元、中国银行账户存单10万元、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账户存单20万元、李立长名下车辆陕DDF7**、陕DG86**、陕VKC9**、张明权名下车辆陕DM59**作为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2013)兴民保第00028号保全裁定。为确保原告提供的担保有效、被告权益不受侵害,本院裁定如下:冻结李立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20万元、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10万元、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账户存单20万元。查封李立长名下车辆陕DDF7**、陕DG86**、陕VKC9**。查封张明权名下车辆陕DM5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