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遂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毛红军与被告王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军,王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毛红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朱爱叶,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军与被告王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红军负担150元。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上官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