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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徐升与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39号原告徐升,男。被告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升诉被告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徐升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