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柯昌美与吴杰工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昌美,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柯昌美,女,1952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杰,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柯昌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2012)岚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吴杰给付工亡赔偿金3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吴杰在2013年11月20日前给付50000元(已给付)、2014年1月10日前给付5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岚皋县人民法院(2012)岚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斌审判员 陈红梦审判员 张佩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