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4673号原告袁某,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殿前。被告凌某,女,居民。原告袁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建生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殿前、被告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2月20日领取结婚证,1986年元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1986年11月14日生一男孩袁某甲。1989年9月12日又生一男孩袁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0月,被告嫌弃家庭困难离家外出居住至今未归已达9年多,两个孩子都是原告抚养。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调解双方和好,但调解书下发后被告还是一直不回家,还与他人非法同居,被拘留十五天。现原、被告已分居九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房屋给予两个儿子居住。被告凌某辩称,我们分居已九年多时间,我同意离婚,但房子暂时不处理,其他家庭财产放弃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2月20日在原盐城市郊区青墩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般。1986年11月14日生长子袁某甲。1989年生次子袁某乙。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4年10月,被告凌某离家外出居住,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调解,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袁某与被告凌某同意维持婚姻现状。该调解书作出后,被告凌某仍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13年11月8日,原告袁某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原盐城市城西村五组建有1幢3间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凌某(盐房权字第Ⅲ-E9-5-28,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盐分集建1998字第1094号)。2010年该3间房屋被原告拆除,在此基础上重新建了主房四间、厨房四间,但原告在重建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建房,也未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目前该房由袁某甲、袁某乙居住。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瓶车一辆、桌子二张、床三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房子暂时不处理,其他共同财产可以放弃。原告表示建房所欠债务51000元由其负责偿还,房子归两个儿子所有。因双方对房屋处理问题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㈠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主婚姻,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共享幸福人生。现因双方在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被告于2004年10月离家外出居住,夫妻分居已达九年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㈡关于原告要求将盐城市亭湖区城西新村*区*号房屋归婚生子袁某甲、袁某乙居住的问题。该房原产权所有人为被告凌某,现房屋已被原告拆除后重建,原告重建房屋时未领取相关的合法建筑手续,房屋建好后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审理中表示放弃其他共同财产,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凌某离婚。二、共同财产: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瓶车一辆、桌子二张、床三张归原告袁某所有。原告袁某所欠债务51000元由原告自行偿还。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谷 萍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