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巨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祝,吕合,陈玉春,王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王巨祝,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崔家庄乡黄台村。申请执行人吕合,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蔡家岭村。申请执行人陈玉春,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后毛庄村。被执行人王翠芹,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申请执行人王巨祝、吕合、陈玉春与被执行人王翠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2010)遵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5125元,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4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遵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