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与李平、周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李平,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汉滨区西大街5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冯全安,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平,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家乡。被执行人周敏,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与被告李平、周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平向原告偿还代其向韩小毛偿还借款及利息和各项罚金共计73758元,并由被告周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但被执行人李平、周敏未履行。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按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李平下落不明,申请人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敏自愿用每月的工资偿还借款至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表示同意。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结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4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周敏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