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刘怀春与左伟、陈侠、左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春,陈侠,左伟,左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刘怀春。被告陈侠。被告左伟。被告左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春与被告陈侠、左伟、左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