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谈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谈某,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陆群,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宁宁,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