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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谈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谈某,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陆群,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宁宁,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