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光平、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光平,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武昌,高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再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武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一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燎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熙。一审被告:许武昌。一审被告:高潮。申请再审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马光平、一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武昌、高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64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申请人马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一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燎峰、张熙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许武昌、高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马光平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发包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发包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本案应查清承包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发包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才能确定发包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实际施工人马光平的款项,而原一、二审判决对上述事实均未予以查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南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