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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远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法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远成,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2013年5月7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成及其辩护人冉启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刘远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一组的家中,以木炭、硫磺、硝酸钾等物品为原料,非法制造黑火药,并将黑火药非法销售给黄某某、许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计约625公斤。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巫溪县坊塘镇现场查获被告人刘远成非法制造的尚未晒干的黑火药300公斤。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刘远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刘远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远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刘远成制造、买卖黑火药的起因系农村风俗做白事时要放“三眼炮”,应系生产、生活所需,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认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刘远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一组的家中,以木炭、硫磺、硝酸钾等物品为原料,非法制造黑火药,并将黑火药非法销售给黄某某、许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计约625千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巫溪县坊塘镇现场查获被告人刘远成非法制造的尚未晒干的黑火药300千克。经理化检验和侦查实验,从刘远成处查获的疑似黑火药中检出黑火药成分,并具有燃烧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等文书卷材料;2.被告人刘远成的庭前供述;3.证人许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袁某某、杨某一、杨某二、邵某某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样品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5.渝公鉴(理化)(2013)193号鉴定结论;6.现场照片、通话清单及说明;7.抓获经过;8.被告人刘远成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经被告人刘远成及其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远成及其辩护人未举示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约625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远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成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买卖黑火药,虽然其制造的黑火药并非用于犯罪,且其贩卖的对象均系丧葬用品店,主要用于农村依风俗办白事所放“三眼炮”,未造成社会危害,但因其制造的黑火药数量已达625千克,已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的处刑标准的五倍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且系当地的黑火药非法经营的主要源头,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远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故予以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远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正林审 判 员  樊行文人民陪审员  朱俸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费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