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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