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崔吉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吉星,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因聚众斗殴罪,2006年9月18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2006年4月5日起至2009年4月4日止),因减刑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吉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吉星及其辩护人路征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9月3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而申请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崔吉星在九鼎公司工作期间,听从九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联系中间人杨某某(已判刑),通过杨某某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对杨某某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九鼎公司支付的利息及返点进行日常核对,并交接《借款协议书》和吸收存款的现金。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中,由崔吉星与杨某某联系、核对、交接的公众存款票面金额7567万元,已付存款人首次利息680.1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803.01万元,票面金额扣除已付存款人首次利息、返点后实存金额6083.89万元。九鼎公司给付存款人后续利息433.12万元,票面金额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未偿还存款人本金5650.77万元。被告人崔吉星向社会公众为九鼎公司吸收存款,九鼎公司向存款人支付利息、返点,崔吉星从返点中获利。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崔吉星为九鼎公司吸收存款30人(46人次),票面金额259万元,已付存款人利息23.31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24.53万元,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实存金额211.16万元。九鼎公司给付存款人后续利息11.95万元,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未偿还存款人的本金199.21万元。崔吉星从返点中获利2.59万元。被告人崔吉星之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吉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崔吉星为九鼎公司吸收存款的行为不持异议;但崔吉星受贾某某指派参与杨某某为九鼎公司吸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另到案后退出非法所得,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望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让他人代办拆借注册资金(仅支付代办费用)方式,在安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贾某某。公司成立后,因缺乏流动资金,贾某某即安排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崔吉星电话联系杨某某商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宜,贾某某与杨某某商定吸收存款利息为月息3%,预付三个月利息,返点18%。随后贾某某安排崔吉星作为杨某某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融资的中间联系人,对杨某某为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支付的利息及返点进行日常核对,并交接《借款协议书》和吸收存款的现金;期间2011年4月11日,贾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安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继续以两公司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2月至11月,由杨某某负责吸收经崔吉星核对、交接的公众存款票面金额7567万元,涉及1816人次,先行扣除存款人利息680.1万元,返点803.01万元,实存金额6083.89万元,期间再次支付后续利息433.12万元,未偿还金额5650.77万元。另查明,2011年2月至12月,经被告人崔吉星联系为九鼎公司吸收存款30人(46人次),票面金额259万元,先行扣除存款人利息23.31万元、返点24.53万元,实收金额211.16万元;期间再次支付后续利息11.95万元,未偿还金额199.21万元。崔吉星从返点中获利2.59万元(审理期间退出非法获利2.59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涉案汽车八辆及固定资产,经安阳广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27027627元(其中装修评估价值12786316元);另扣押现金1108200元;上述款物均已移交处置部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吉星供述:2011年2月至11月其根据贾某某安排作为杨某某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融资的中间联系人,对杨某某为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支付的利息及返点进行日常核对,并交接《借款协议书》和吸收的存款,另自行为公司介绍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利2.59万元。2、集资参与人解某某等317人陈述2011年2月至11月期间通过杨某某在九鼎公司存款的时间、数额及利息支付方式返点。3、集资参与人杨某甲、薛某某等30人陈述:2011年2月至12月期间通过崔吉星在九鼎公司存款的时间、数额及利息支付方式返点。4、证人贾某某证言2011年1月份和4月份其通过让他人代办拆借注册资本的方式,在安阳市分别登记注册了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试营业,但因缺乏流动资金,2011年2月至11月,其安排崔吉星在公司负责融资事宜,对杨某某为公司吸收存款的数额进行核对,并对其进行交接,崔吉星也自行联系他人为公司吸收存款。5、证人李某证言2011年2月至11月,崔吉星一直在公司工作,负责公司融资事宜,对杨某某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都由崔吉星联系。6、证人魏某某证言2011年7月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崔吉星曾为公司办理非法集资退款事宜。7、同案犯杨某某供述2011年1月份经贾某某与其联系后,其开始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并由崔吉星为其提供借款协议,负责核对、交接集资款。8、同案犯霍某某供述2011年1月九鼎公司贾某某、崔吉星找到其爱人杨某某让她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并由崔吉星提供借款协议,核对交接集资款。9、证人郑某某、贾某甲证言2011年2月11日崔吉星在九鼎公司工作,后得知崔吉星负责公司融资事宜。10、借款协议书、承诺书、核实登记表证明崔吉星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票面数额以及利息支付情况。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1日,安阳市九鼎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12、银监会函证明安阳市九鼎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未在银监部门注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13、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崔吉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数额及涉及到人员。14、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崔吉星于2006年9月18日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减刑,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15、安阳广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12)189号、(2013)142号评估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涉案车辆8辆、九鼎商务会馆固定资产,经评估价值27027627元;另扣押现金1108200元。另有综合证据:被告人崔吉星户籍证明、借款协议及借据、相关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吉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导致众多集资参与人财产遭受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所参与吸收存款时均先行扣除票面利息及应支付返点,故崔吉星实际吸收数额应扣除先行支付的利息及返点。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安阳市九鼎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主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吉星应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不当。被告人崔吉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吉星辩护人认为崔吉星受贾某某指派参与杨某某为公司吸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被告人崔吉星在接受贾某某安排之初明知所委派的事项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体参与了交接借款协议,吸收存款、核对帐目等非法吸收的行为,故仍应对所其参与的数额承担责任,对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崔吉星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之行为所造成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吉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崔吉星非法所得人民币2.59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