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汤善余与孙嗣良、胡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善余,孙嗣良,胡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汤善余。被告:孙嗣良。被告:胡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善余诉被告孙嗣良、胡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善余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善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善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收。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