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杨建与赵红孝、刘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赵红孝,刘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杨建,又名杨小建,男,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孝,男,汉族,农民。被告刘谦,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1号。负责人闫锐,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与被告赵红孝、刘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杨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