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谢美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贵,胡结松,胡贵红,张周清,胡能枝,李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谢美贵,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结松,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胡贵红,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系胡结松之妻。被执行人张周清,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胡能枝,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系张周清之妻。被执行人李松来,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2)望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结松、胡贵红、张周清、胡能枝、李松来的银行存款21269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