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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07号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商XX,女,汉族,19XX年XX月出生,住河北省徐水县XX村。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XX村。商XX与杨XX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3年6月13日经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容劳人调仲案裁字第2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容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收条写明王XX服装加工点已支付全部职工工资,现商XX又以容城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商XX申请强制执行的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容劳人调仲案裁字第2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泽明审 判 员  李志军助理审判员  黄树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