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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被告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巧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