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徐根喜与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根喜,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220-2号申请执行人徐根喜,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66-1号。法定代表人徐圣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根喜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5000元,申请执行费为4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根喜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