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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洪润成与张正良、早剑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润成,张正良,早剑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洪润成。委托代理人尤琼,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良。被告早剑渌。本院受理原告洪润成与被告张正良、早剑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润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润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洪润成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