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肖石燕、肖妙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某某、肖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肖某某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祥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