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张×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776号原告李×1,男,1966年1月8日出生。被告张×1,女,1972年8月4日出生。原告李×1诉被告张×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被告张×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2。婚后,被告长期怀疑我有外遇,与邻里不和。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张×1辩称,我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只要原告改变生活状态,我们还可以共同生活。现在孩子患病,我同意将我的收入交给原告,我不怀疑原告有外遇,只要原告改变生活状态。调整心态,我认为我们可以好好过日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2(2007年7月16日出生)。2012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关心和照顾,二人婚后未发生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的矛盾,原、被告应本着互��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发生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的矛盾,且双方之子患病期间,需要父母共同的关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丽人民陪审员 白雅云人民陪审员 王小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箫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