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秦东与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84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李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北京金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诉被告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秦东经本院依法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秦东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