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守玲与尚秀芝、姜修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玲,尚秀芝,姜修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孙守玲。委托代理人:许明太。与原告关系。被告:尚秀芝。委托代理人:李金霞,莱芜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修平。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号。代表人:陈克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职工。李振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孙守玲与被告尚秀芝、姜修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秀芝、姜修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守玲撤回对被告尚秀芝、姜修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孙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