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铁良诉被告宋国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良,宋国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铁良被告宋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良诉被告宋国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