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仓民初字第4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郑永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永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686号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艳红、谢乾灵,公司职员。被告郑永土,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6元减半收取3,6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