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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姚某某,女,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江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