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姚某某,女,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江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