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海峰与被执行人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海峰,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季海峰,住承德市。被执行人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季海峰与被执行人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3)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海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521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3)4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