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作禄,刘志省,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韦作禄。申请执行人刘志省。被执行人黄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作禄、刘志省与被执行人黄雄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2012)上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将南以陈忠鱼房屋西北角为基准点,北以黄雄新建围墙地基西北角向东缩1.4米处为基准点,两点为直线向西凸出的围墙地基拆除,给予申请执行人韦作禄、刘志省通行。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海昭审判员 李枝英审判员 冯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菲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