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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贾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